重磅!!!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62号颁布,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逐步施行自报自缴、先放行后审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!!!
10月30日消息,昨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》,将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。该公告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第84、85、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试点内容包括两点,一是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(自报自缴),二是税收要素审核后置。办理自报自缴时,进出口企业、单位进行海关预录入,计算应缴纳税费并确认后,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,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,办理相关缴税手续。同时,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纸质税款缴款书,该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。货物放行后,海关将对进出口企业、单位申报的价格、归类、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;特殊情况下,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。据了解,目前一般的过关流程为报关后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后,再进行缴税、放行。而该新的税收征管方式在试点范围内,由进出口企业、单位自主申报、缴税,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税收等内容的审核。